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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7 15:11:00 来源: 点击次数: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制定的“走出去”战略,为我区民营企业对外交往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办法》。  

  一、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作用旅行卡是APEC(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特殊的区域旅行证件,目的是通过实施旅行卡计划,进一步促进亚太地区国家和地区间的经济合作,方便区域内的人员往来。我国于2003年11月开始实施旅行卡计划,该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不超过两个月。在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二、旅行卡适用范围目前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计划的APEC经济体共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尼(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的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此外,APEC经济体中的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墨西哥尚未加入旅行卡计划。但美国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旅行卡,并承诺给予持卡人在申办美国签证时可享有优先预约面谈、入境美国时可使用机场有相关标志的快速通道的便利。  

  三、旅行卡申请主体资格(一)在我区注册并从事经营、资信良好、具有外贸经营权和一定规模的各类外向型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不在旅行卡申请范围之列。  

  (二)上述企业中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聘用的外省籍人员。  

  (三)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签证拒签记录。  

  四、申请旅行卡所需材料(一)申请人有效护照、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两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由自治区外办提供,附件1)。

  (三)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两份(附件2)。该申请表可从外交部网站上填写、下载(外交部主页→领事服务→APEC商务卡→APEC商务卡简介→附件)。  

  (四)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企业情况表》两份(附件3)。  

  (五)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申请程序(一)申办企业呈文自治区外办,为本单位符合资格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四条所列申请旅行卡所需各项材料。  

  (二)自治区外办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附件4),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审批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六、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载明的护照信息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1、在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自治区外办,由自治区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  

  2、企业或持卡人资信情况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违反旅行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七、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一)自治区外办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经批准持因公护照持者的旅行卡,因公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正式申请函向自治区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5日内将旅行卡和护照交还自治区外办保存。自治区外办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外交部。  

  (二)企业负责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必须将旅行卡交由本企业统一保管。企业要制订旅行卡事项申报和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旅行卡的申请和日常管理,并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外办。  

  (三)如遇旅行卡破损、遗失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外办,由自治区外办按规定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四)自治区外办将视情对有关企业保管和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被冒用等情况发生,并产生严重后果,自治区外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旅行卡不能单独作为旅行证件使用,持卡人出入国境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八、申办旅行卡费用(一)外交部领事司为申请人颁发旅行卡收费标准为每卡720元,由自治区外办代收。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此标准收费。  

  (二)自治区外办在为旅行卡申请人办理审核事项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九、其它事项(一)企业在办理旅行卡申请事项时,要根据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因事定人、量需办卡,不能超范围申请。  

  (二)外交部领事司将旅行卡申请递交有关经济体后,对方反馈审核结果时间长短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随后,如其余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领事司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三)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其护照原件经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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