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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7 15:09:00 来源: 点击次数:

  为支持我区国有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人资格(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地区的国有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APEC地区经济体拒签记录。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属企业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身份证、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各两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二)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三)填写《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两份。  

  (四)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两份。  

  (五)填写《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企业情况表》两份。  

  三、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所属企业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述相关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合格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APEC相关经济体审批。为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四、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应及时书面通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应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五、保管和使用旅行卡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进行管理。如需使用,由所属企业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书面申领,回国后按期交还。  

  六、费用外交部领事司为申请人申办旅行卡收费标准为每卡720元,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代收转交。换发及补发费用均按此标准收取。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核事项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七、其它事项外交部领事司将旅行卡申请递交有关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批结果时间长短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使用。发卡后,如其余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外交部领事司将通知换卡。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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