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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侨商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9-08 00:00:00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侨商联合会。nnner Mongolia Fedrati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缩写 LMFO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侨界企业及侨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全心全意为侨商服务,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侨商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业务指导,同时接受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沟通侨界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侨界企业的困难、需求和建议有关问题。

2、组织侨界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促进侨界企业的横向联系,加强与沿海侨界企业、海外华侨华人企业间的经济交往,提高侨界企业科技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升级。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侨界企业和侨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开展调查研究,关心侨商企业热点难点问题,预测趋势,及时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4、举办健康有益的文体联谊活动,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互相帮助,和谐发展。

5、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在企业界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经济实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82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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