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
添加时间: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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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20号)精神,紧密结合内蒙古侨务工作实际,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于7月27日向全区各盟市、旗县(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4〕28号)。《实施意见》的下发,对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侨联工作,发挥侨联组织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侨联工作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全文分“总体要求”、“发挥八个作用”和“加强党的领导”三部分共十三条,对各级党委、政府从组织领导、改善工作条件和落实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侨联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侨联组织健全组织机构、发挥独特优势作用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下发后,全区各级侨联组织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意见》,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把《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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