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提高归侨低保待遇
添加时间: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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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乌兰察布市侨联坚持以侨为本,尽心尽力为侨办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温暖侨心。
2015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归侨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保障金在本人最低生活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的规定,乌兰察布市侨联协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将46位老、弱、病、残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归侨侨眷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极大提高了侨联的知名度、凝聚力。
(乌兰察布市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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